值得赞赏
对于这些沐浴企业的承诺,网上一片调侃与不信任之声。这种情绪一方面与沐浴企业的卖淫乱象有关,另一方面也体现对沐浴企业在道德上的不信任。
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,沐浴行业并非总是劣币驱走良币——总是那些收容卖淫女的洗浴企业大发其财,而那些正规经营的企业却无法生存——沐浴企业也需要注重自身形象,以谋求更大的发展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些大型的沐浴企业也会希望重塑自身形象和行业形象,他们也有自我净化的内驱力,不能一概看做作秀。
一些沐浴企业可能因为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、急功近利的心态,也曾犯过错误,容留过卖淫女。但是因为行业的发展,加上本身可能还尚存的道德或责任意识,他们今天站出来倡导和承诺拒收和清退卖淫女也是值得赞赏的。我们并不能因为沐浴企业曾经的乱象而全盘否定或质疑这一承诺。
中国历来是一个注重传统道德的国家,统治者也常常倡导以德治国。但是近年来,在倡导依法治国的道路上,我们往往过于相信法律的力量,任何问题都寄希望法律解决,而忽视了道德的力量。法律当然也能够抑制沐浴企业容留卖淫的问题,但是仅仅依赖国家公器的力量,却很容易把打击卖淫变成一场沐浴企业和公安机关的一场猫鼠游戏。
在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上,我们要以“性恶论”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,而在公众的期待上,我们则要以“性善论”来认识各种个人行为和行业行为。譬如对沐浴行业,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治理,同时公众也要对于他们的道德自省不吝给予掌声与鼓励。在我看来,要真正肃清沐浴企业乱象,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管理,也需要沐浴企业的行业自律和道德自觉。(刘义昆)
有悖《劳动法》
南京沐浴协会“我们自愿做出承诺”的道德自律当然值得赞赏,但是诸如所谓“一刀切”举措,却还是让人不以为然,以为失之偏颇。南京沐浴协会“净化行业”的行为,应该是止于:“对事不对人”。
即使就是有“前科”的服务人员,在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,惩戒期满后,也就与其他公民一样,各方面依然还享有同等的法定权利,而南京沐浴协会如此“一刀切”举措,却是先抢占了一个道德的制高点,即“道德大棒”舞起来,“道德标签”贴起来,是在将人“一棍子打死”。
客观效果,就积极的一方面来说,或许能起到一定震慑作用;而就消极的一方面来说,却是有悖于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”“士别三日,当刮目相看。”的古训,会打击到有“前科”者的改过自新、从良向善之心,甚至以致“破罐子破摔”;而最根本的一点,即在于有违《劳动法》,涉嫌侵犯有过“前科”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,——《劳动法》第三条有规定: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”,并不因是否有“前科”而就把公民就业权利分为三六九等。
所以,南京沐浴协会旗下企业的适当做法,应是洁身自好,不对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便利;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;对卖淫嫖娼行为一经发现,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,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打击。而如此“一刀切”举措,却是在满足了自身“道德优越感”的同时,有悖于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涉嫌侵犯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,实为矫枉过正,而过犹不及;在一个以公民权利为重的法治社会,并不值得提倡和肯定。(于立生)